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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上午,濮阳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强制拆迁拆迁人的身份,到濮阳市天然气公司大庆路南段天然气输配首站站(占地近60亩)的大院张贴了几张同一内容的《通知》如下:
“濮阳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濮阳市天然气公司申请,于2011年5月16日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已依法将院内29532.06平方米土地(约44亩)报县政府批准收回。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附着物也一同收购。濮阳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已合法取得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作为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附着物的权利人,濮阳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决定将该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附着物一并拆除。所有非法占用该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附着物的人员,务于2日内及时将房屋腾空,人员撤离。否则,濮阳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合法行使拆除权时,若给非法占用人造成损失,由非法占用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濮阳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公章)
2011年12月1日”
判断政府直属国家事业单位行使权力行为的合法性,首先也是最基本的,就是查验该征用土地行为的权利证据是否合法取得,即权力取得的合法性。如滥用职权、侵害农民集体权益非法取得,自取得之日起即不具有权利能力。
那么,濮阳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是否合法取得了对于该宗约44亩所谓“国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呢?这就必须从以下几个原则方面划清法律界限:
第一、如果作为“国有土地”,必须是濮阳市天然气公司依法征用并取得国家所有权的土地。
而该宗土地是否如此呢?据我们的调查,不是。
濮阳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尽管是政府土地部门的直属从事国有土地整合、前期开发和储备的专职单位,几个月来,也一直不能提供关于该宗土地所有权性质的任何合法证据。
直至今日上午,濮阳县国土局局长赵某某才给调查人和被拆迁人出示了濮阳市天然气公司该60余亩占地的所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该证书显示:
1、证书编号是“2002—43”号;发证日期是“2002年6月21日”;
2、征地面积是“39370.59平方米”;(约60亩)
3、发证机关是“濮阳县国体资源局”(公章);
4、发证依据是“濮阳县人民政府”。
这就不难看出,这一《土地所有权证》的破绽和虚假
越 假 越 牛 气{:soso_e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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