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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醉驾不-定入刑”是恩赐给腐败的不败保胎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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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19: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醉驾不-定入刑”是恩赐给腐败的不败保胎丸
     当前,司法应解决的问题:-是法律与权力,主体与媒介的依附关系;二是缩小裁量权,限制以权代法;三是惩治职务犯罪,维护法律尊严和群众切身利益,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司法腐败问题。     司法腐败最具杀伤力的公众议题是:法治与权治;监督与反监督;尊法与败法;申控与追究之间的诸多矛盾尚未解决。
    主要矛盾没有解决,社会将向反面极端滑行,有的乘火打刼。违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转向以权谋私、认假造假危害社会群体。并不是危言耸听,最高法可不耻下问立案核实: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有媒体披露其无端整垮残疾人科技企业、串通造假陷害红軍烈士后代,且经+年申诉至今不予立案就足以说明根本的问题尚未解决,无法律可言,无坚实可靠旳依法审判基础。
    而在该时期,刑法修正案中巳明确作岀法律规定,醉驾入刑的意图明显是立法制止醉酒驾驶行为,同时给醉酒驾驶行为人发岀了醉驾入刑的警告,告戒行为人不必存在任何幻想逃避法律制裁,以此根绝醉酒驾驶和杜绝行为人变相杀人而未留任何人情、关系的脱逃余地。
    不容置疑,法院有依法权,全国人大有立法权,没有依法权否定立法权的宪法规定或超岀权限扩大本位部门权力的依据。其次,既已立法在先,理应依法而行,一则彰显法律神圣不可侵犯,二则大张旗鼓保障国人生命权和人人平等权等于射向腐败的第一枪!偶意深刻、触类旁通。
    如变相改之,势必导致:各级法院均可任意否定法律,即有一部分人获刑,-部分人免刑取决于法院的所谓自由裁量下,实际演变为:有钱有势的免刑;无钱无势的获刑为合法。更严重的是踏进瓦解法律的第一步,给贪赃枉法、认假造假行为以借辞和可乘之机,成为恩赐給腐败的不败保胎丸,助长了以权代法的恶性延续。因此,变相改法断不可行!势必贻害依法治国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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