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冶信息港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扫码登录

使用验证码登录

查看: 5515|回复: 0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7-1 16:3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年7月1日起,修改后劳动合同法将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修改后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上一篇:河南省安阳县水冶镇西蒋村村民“求水歌”
下一篇:2013年7月1日《新劳动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扫一扫 加我们的微信。水冶信息港--水冶人的网上家园。

电话:13460955858|小黑屋|手机版|水冶信息港 www.shuiye.cc ( 豫ICP备11031638-1 )
豫公网安备:41052202001219号

GMT+8, 2025-10-13 22:01 , Processed in 0.123493 second(s), 3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