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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畅通,确保我市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
二、严禁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反映诉求为名,实施下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的行为:
(一)聚众围堵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
(二)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静坐方式,堵塞道路交通的;
(三)散发上访材料、呼喊口号、拉标语、打横幅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
(五)在道路上放置障碍物,影响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
(六)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通行的;
(七)强行冲闯司法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八)实施打、砸、抢等行为的;
(九)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的行为。
三、对实施本通告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对现场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依法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对采取过激方式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破坏道路交通秩序,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等形式组织策划和煽动、教唆他人实施堵门堵路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行为,共同维护正常道路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六、鼓励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大胆主动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举报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50元-1000元物质奖励。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阳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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